.............................研究伦理规定/论文征集/论文投稿与审查规定/编辑委员会规定/原稿写作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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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研究伦理规定 |
1. 第一条 目的 |
- 本规定以规定关于国民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发行的“中国知识网络””(China Knowledge Network)的论文投稿,研究员的研究伦理的确立,研究活动有关的不正当行为的事前防止,不正当行为发生时能够公正系统化的验证真实性而设立的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运营相关事项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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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条 原则 |
- 1. 投稿人作为研究员应以道德和素养完成论文并投稿。
- 2. 评审作为研究员应以道德和素养公平审核论文。
- 3. 当评审认为存在研究伦理违反行为时,应向“编辑委员会”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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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 研究伦理违反行为(定义用语) |
研究员在进行研究和论文投稿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害以下研究真实性的行为被认为是不正当研究行为。
- 1. 剽窃
- 将他人的研究内容全部或部分,不标注出处而盗用的行为,以下具体行为被认为是剽窃。
- 1)包含原著者作品的部分或全部,独创性的研究方法、伦理、用语等不明确标注出处而任意使用在自己研究作品里的行为
- 2)虽然标注出处,但没有把原著者作品的引用部分做出引用处理或者没有引用符号而把大量原文摘抄在自己作品里的行为
- 2. 伪造
- 虚构不存在的资料或研究成果并记录的行为。
- 3.改造
- 把研究有关的资料任意改变成与事实不同或遗漏造成研究内容歪曲的行为。
- 4. 重复刊载
- 在其他学术期刊里已经刊载的研究作品重复刊登在本学术期刊,或即使是自己的作品,仅仅修改一小部分内容后重复刊载的行为。
- 5. 不当表示研究员
- 没有赋予对研究内容和结果做出贡献的人员为论文作者,对没有做出相应研究的人员赋予论文作者的资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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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条 研究伦理委员会构成 |
- 1. 研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长担任编辑委员长并代表委员会主持会议。
- 2. 研究伦理委员会经过委员长的推荐,在5人以内任命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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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五条 研究伦理委员会作用 |
- 1. 树立为防止不正当研究行为的防止的方案
- 2. 不正当研究行为的举报接收及调查
- 3. 不正当研究行为的审核和判定
- 4. 对不正当研究行为的制裁决定及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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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六条 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运营 |
- 1. 在必要时,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会的会议
- 2. 会议根据在职委员的过半数而成立,出席委员的过半数赞成而决议。
- 3. 在必要时,委员长可召集相关专业专家而非研究员探讨问题。
- 4. 会议以不公开为原则,委员应当对审核和相关事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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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七条 不正当研究行为验证 |
- 1. 当委员会收到具体举报或有相关嫌疑时,应调查不正当研究行为的真伪。
- 2. 委员会应当对举报者和审核对象同等的保障意见陈述和提起异议等反驳的机会。
- 3. 当在职委员的过半数出席及出席委员的过半数以上在场时判定研究伦理违反行为时,委员会可以确定审核对象的不正当研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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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八条 制裁措施 |
- 1. 对判定为不正当研究行为的论文,应取消刊载或从论文目录中删除。
- 2. 在研究所主页公示该论文的取消看在及研究伦理违反内容。
- 3. 该不正当研究行为人员将禁止在3年内进行论文投稿。
- 4. 向韩国研究基金会等有关机构通报研究伦理违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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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九条 解释机会 |
- 1. 在最终审核之前,研究伦理委员会应当为被怀疑违反伦理规定的研究员提供充分的解释机会。
- 2. 研究伦理委员会可对被怀疑违反伦理规定的部分要求书面解释。
- 3. 被怀疑违反伦理规定的研究员应当充分利用解释机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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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条 保密 |
- 1. 研究伦理委员会在最终判定研究员违反伦理规定之前,应当对研究员的身份保密。
- 2. 不能对外公布违反伦理规定的嫌疑研究员及违反伦理规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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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条 权利恢复 |
- 1. 自判定研究伦理委员会的制裁措施开始,到3年以后,该研究员可进行投稿。
- 2. 制裁期限终止后,不能因过去的制裁事实对论文审核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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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十二条 名誉恢复 |
- 1. 经研究伦理委员会的审核,最终判定无违反伦理规定行为时,应立即书面通报当事人。
- 2. 研究所可为违反伦理规定的嫌疑研究员的名誉恢复做出相应的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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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十三条 其他 |
- 本研究所事前通知论文投稿者有关研究伦理规定的内容,为防止研究论文违反行为的发生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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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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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修改并开始实施。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修改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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