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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 7주제 :近代中国律师群体的出现及其新知识背景的影响
발표 :陈同
토론 :郭东杰
近代中国律师群体的出现及其新知识背景的影响
律师作为一种体现着民主精神的职业,与专制不相融合。在转型时代的中国,他们作为不同法律文化的产物,在其社会行为中深深地打上了新知识、新观念的印记。
一、中国本土律师的出现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日益兴起的维新改革思潮中,一些中国人已经开始比较理性地去认识律师制度了。1894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就提出:“中国亦以状师办案,代为剖析,使狱囚之冤情得以上达”。[1] 在这里,郑氏所说的状师就是律师, 其关注的问题在于律师可以帮助制止冤案的产生。尽管他没能作过多的阐发,没有从更为广义的层面上去看待律师制度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但是这种说法已经是那个时代比较接近于律师制度本意的解读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人对外界的了解有了进一步加深﹐因此有关律师制度的议论当然也就更具识见了。1902年刊印的《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在其法律篇中收入了顾家相的文章,从这篇文章的内容来看,作者对西方律师制度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他说:
泰西则务伸民气,谓人人有自主之权,彼此互争专藉律师为枢纽,苟有一端之善,一节之长,务当代为争辩, 必至理屈词穷, 智尽能索而后已。在承审﹑陪审者转若置身事外,作壁上观﹐直待胜负既分,坐受其成而已﹐其不能不重用律师者势也。然则中国之严禁﹐恶其挠上之权﹐西国之重用﹐欲其伸民之权。荤菜
该文的作者已从体制上的差异来看待中西方在使用律师方面的不同﹐强调了君权与民权的区别所造成的不同结果。并且认为:
方今五洲信道交涉日繁,江海大埠华洋互讼必须延请律师﹐与其取材异地,曷若择中人之娴西律者使充是选﹐并令聪颖子弟入外国学堂讲习西律,一体考试﹐以储他日之用,亦讲交涉者之急务也。”[2]
应该说他与郑观应都认为中国需要有自己的律师,但他们的着眼点显然有所不同。清末宣传维新思想的巨擘严复在这方面也有论述,他于1904年开始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在给此书所加的一则注中指出:“夫泰西之所以能无刑讯而情得者,非徒司法折狱之有术﹐而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也﹐有辩护律师﹐有公听之助理﹐抵瑕蹈隙﹐曲证旁搜﹐盖数听之余﹐其狱之情﹐靡不得者。而吾国治狱﹐无此具也﹐又况诪张之民﹐誓言无用﹐鹘突之宰﹐惟堪不明﹐则舍刑讯﹐几无术矣。”[3] 在这里﹐严复则是将中国与泰西的司法制度作比较﹐指出中国司法存在的不足﹐而其中缺少律师制度的实行也正是那些不足的一个方面。这些议论表现了当时那些具有革新思想的人们的基本认识﹐以及他们改变现状的要求。当20世纪初中国的法制改革摆上了议事日程时﹐设立律师制度也就很自然的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